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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申报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8-05-30 06:30:29 点击: 1398次

 
【业务描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0号)
 
  【办理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报送资料】
  (1)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
  ②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应报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
  ③对于新购置车船,应提供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购置日期的文件。
  ④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应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上述第④—⑥项资料。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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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5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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